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水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621民初484号 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1号楼B**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083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前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6581316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水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1075.7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591075.74元为基数,按2022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2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前财产保全费3520元、保函保险费1000元。以上合计595595.74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揽的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施工范围为土建、照明、装饰装修工程、排水沟、设备基础;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2030000元,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2022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工程量基础上增加部分工程量,工期延期至2022年3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通知于2021年10月16日进场施工,于2022年3月20日完工。2022年9月20日,经双方结算,增加部分工程量造价为1517500.74元。工程总造价为3547500.74元。截至2022年5月6日,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50000元。2022年9月20日双方结算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91075.74元(已扣除质量保证金106425元)。在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宇公司辩称,1.其不认可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原告应当承担的款项后,其未欠原告工程款。2.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其付款时间是在分包合同终止或竣工验收后才报给建设方,审核期限60天,审核完毕后才交业主支付尾款。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10日,被告(甲方、发包方)与原告(乙方、承包方)签订《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劳务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上思县××镇××村(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内)的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第一条“项目基础”约定:“1.1甲方是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EPC总承包单位,项目所含土建工程委托乙方施工。1.2乙方具有建筑总承包贰级施工单位资质,满足甲方土建工程要求,乙方保证其施工资质在项目施工期间的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3.1施工工程范围。3.1.1完成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设计的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甲方指令)所包括的各子项建筑(土建、照明、装饰装修工程、排水沟、设备基础)施工有关的工程内容,详见甲方在2021年10月30日之前发出施工图。3.1.2甲方始终保留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或业主新要求对乙方承包范围内工作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的权利。3.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2乙方承包方式为固定包干总价(2021年10月30日之前发出施工图纸为准),包含以下内容:包人工、材料、机械、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费、成品保护、保险、风险、试验、检验检测、竣工验收、保修、税金、施工中乙方工人安全保护用品、商业意外险及工伤保险和劳保福利等。”合同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4.1甲方按照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的进度款支付要求和到付时间向乙方支付项目款。4.2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4.2.1乙方承担的图纸深化设计、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所有报批、报审、合同备案费用(即使按国家规定应由业主承担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等,亦由乙方承担及缴付);4.2.2包检验试验、检验检测及验收的手续费,以及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的费用,直至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施工及最终验收工作完成;4.2.3甲方所办理的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所需的费用及保证金(由乙方按合同额比例承担及缴付);4.2.4包人工、包材料、包施工机械、包工期、包质量、***施工、包安全、包成品保护、包场内运输、装卸、包工程验收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监理、业主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包施工中乙方员工的工资、津贴、社保等费用;4.2.5安全防护措施费和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及福利:4.2.6按当地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保险费用和证件费用、施工过程中所有员工的一切工伤费用;4.2.7因物价上涨或下跌因素,主材(钢筋、混凝土、水泥)物价超出或下跌10%的,结算金额随着物价上涨或下跌结算,综合考虑建筑施工等超高因素所发生的费用;4.2.8***在本工程施工期间的雨季施工降排水及水损措施费用;4.2.9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无论工、料、机等价格如何变化,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再调整合同固定总价。如确因市场原因造成钢筋、混凝土、水泥主材单价上下波动超出10%范围时(以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施工当期间信息市场价为准),对超出部分及10%内的价格进行一同相应调整。4.2.10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已包含平均深1米、宽80公分、长250米混凝土排水沟费用,超出部分工程量按现场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实际计量。4.2.11与本土建工程施工相关的材料费、人工费、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费用、机械进出场费、机器设备租赁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不可竞争费、施工便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不确定性风险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上述固定包干总价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增加或额外支付费用。”合同第五条“施工工期”约定:“5.1开工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最终以甲方通知的实际进场日为准);5.2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5.3本合同总工期为90天(日历天数)。该合同工期包括乙方人员进场、临建搭设、施工准备至工程验收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并已包括雨雪霜天、大风、高温天气、停电、停水、国家法定节假日、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并包括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除不可抗力情形和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本合同工期不因任何原因进行顺延;5.4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完工的,乙方每逾期竣工一天应当按照人民币壹万元/日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逾期开工或竣工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及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第六条“合同总额与支付”约定:“6.1合同总额。6.1.1本合同采用固定包干总价(以双方确认的预算及图纸为准),乙方承包工程含税包干总价为2030000元;不含税总价为:1862385.32元,税率为9%,税金为167614.68元;6.1.2农民工工资保障计费基数。上述合同价款中农民工工资总额暂估为558716元,占不含税合同总价的30%;6.1.3合同总价已包括为实施本工程应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本合同价款除约定可调整的项目外,无论何种情况,均不予调整;6.1.4工程洽商。仅限于获甲方书面确认的顾问单位、甲方联合签发的工程洽商单,才能进行价款的变更计算。洽商时合同报价清单内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按合同内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单价计算,合同内无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按合同报价清单内的计价原则进行计价。其他任何因素造成的变动,如由于管线的交叉施工或综合管线的布置调整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等均已综合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再进行变更价款计算;6.1.5乙方承包工程总价为含税价(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税附加等),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7日前向甲方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6乙方须向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承担甲方有规定依据递延的各种分部工程涉及的押金和罚款;6.1.7分部工程涉及的各种试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因工程指令引起工程量或工程范围变化等而另行计算;6.1.8软基处理、边坡、石方、溶洞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及合同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按照工程所在地现行定额的规定进行计价,主材预算价按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市区信息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价格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定额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税金,不计算其他费用;6.2合同款支付方式。6.2.1土建工程预付款。双方签订总包合同后、业主完成场平后、甲方检验无误、施工机具进场,并经业主确认项目具备土建施工条件后,且乙方履行以下(下述(1)(2)(3)(4))全部条件到位后、并在甲方收到业主付款后的3个工作日左右将预付款支付给乙方,预付款为本合同总价的5%,即101500元:(1)乙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给甲方暂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即40600元。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甲方可以以该保障金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亦有权从该保障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乙方缴纳给甲方EHS安全管理保证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7日内向甲方支付50000元)‘场地清理’押金,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则视为乙方委托甲方从预付款中直接扣除作为乙方的‘场地清理’押金;(3)乙方缴纳给甲方本合同总价10%,即203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7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额度为本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若乙方未按时缴纳,则视为乙方委托甲方直接从第一笔进度款中扣除作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4)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甲方移交了本阶段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文件;6.2.2、土建工程进度款按月审核,乙方在每月规定的日期,按甲方指定的格式向甲方呈报(并向甲方移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文件,由甲方审核确认,并无条件配合顾问对乙方每月的月进度款审核,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审批、业主单位确认、乙方开具同等金额发票、提供完税证明给甲方,且甲方在收到业主付款后3个工作日左右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85%即1725500元时停止支付,不含签证部分。每月工程进度款=当月完成工程量进度金额×80%-建安工程预付款/3。待全部工程结算完,乙方按结算金额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保留工程总价的3%即609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部分即工程结算价款的97%,并扣除已支付部分及因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施工人员均撤出施工场地后,按照业主内部规定程序,且甲方收到业主退还后7日内,甲方将剩余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场地清理’押金的退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施工人员均撤出施工场地后,按照业主内部规定程序,且甲方收到业主退还后,甲方将剩余‘场地清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如没有出现甲方扣除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工程也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也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的,且甲方收到业主退还后,甲方在质保期满后的14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无息);6.3发票和税金……6.4工程履约保证金……6.5工程质量保证金。6.5.1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甲方与业主合同规定,按合同总价的3%即60900元,工程质保期满,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质保款后1个月内,甲方将剩余质保金支付给乙方;6.6保险。6.6.1乙方必须为项目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每个作业人员保险的保额不低于1000000元,其中矿山作业人员保额不低于1200000元,由甲方代购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对项目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保额未到达以上标准的,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预付款及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以此对外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6.7乙方同意并遵守本合同的付款节点约定,若因业主单位停工、***工验收、办理结算时间延长等原因导致付款节点的迟延或付款条件不能成就,乙方对此没有异议,且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仍然遵守本合同付款条款的相关约定;6.8支付方式采用银行电汇转账、银行承兑等方式,或组合使用,如采用承兑付款,甲方不考虑贴息。”合同第七条“工程结算”约定:“7.1劳务分包结算执行《预结算管理办法》,专业分包合同终止或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30天内将分包工程结算书报给甲方,甲方按结算程序在60天内审核完毕并报业主单位审核。甲方与业主单位结算审定后,甲方在1个月内支付除分包结算价的3%质保金以外的所有工程尾款。乙方应已经充分考虑到工程停工以及业主结算审定造成的时间拖延,进一步导致甲方不能及时与乙方办理结算或支付分包工程款,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且不视为甲方违约。”合同第九条“双方责任与义务”约定:“9.1甲方责任与义务。9.1.1甲方协调业主单位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由乙方自行接至各施工区域。施工和调试用水费、电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若乙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处以损失部分5倍的罚款,造成设备和其他损失的,除由乙方全额承担损失外,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9.1.6甲方有权按照其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对乙方施工作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设备购销合同付款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各方面的检查并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罚;对乙方达不到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乙方在一次警告后仍无改进到位的,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整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或更换不听指挥和不听安排的乙方人员,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9.1.9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及协调工作,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乙方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根据授权代表甲方履行部分合同义务。……9.2乙方责任与义务。……9.2.2乙方及乙方施工人应自觉遵守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财物,注意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各项施工、设施必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和业主单位的各项要求,超出规定的标准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管理规定,导致业主单位罚款的,由乙方实际承担责任;若违反次数超过三次及以上的,乙方应按照业主罚款金额的贰倍向甲方交纳,甲方可在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9.2.13乙方驻工地现场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及工地协调工作。按甲方现场代表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作为乙方的授权代表代表乙方依据合同及甲方发出的指令、要求施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部分权力及义务。……”合同第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约定:“……13.14乙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已购买的单据给甲方备案。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甲方有权替乙方施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当月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13.15乙方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甲方有权(依据业主单位对甲方的处罚)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罚款(从当月进度款中直接予以扣除)。若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的,结算时甲方将预留的乙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返还给乙方。若乙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条例时,则甲方有权直接扣留乙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合同第十六条“质量保修”:“16.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6%,待保修期满,并在甲方收到业主质保金后的一个月内,扣除按合同规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无息支付给乙方;16.2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质保期如下:质保期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有加盖甲方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章的验收合格文件才视为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16.2.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2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16.2.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16.2.3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5年。”合同第十七条“争议解决”约定:“17.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17.3甲乙双方约定且乙方同意,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乙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合同第十八条“其它”约定:“……18.10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评估/审计费及其他因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2022年2月24日,被告(甲方、发包人)与原告(乙方、承包人)签订《<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第一条、双方同意并确认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新增工程量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工程新增工程量范围确认表》,工程量按照图纸计算,没有图纸的,按照现场收方计量;……第六条、结算方式。按照原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工程新增工程量范围确认表》(以下简称《新增工程量范围确认表》)列明了新增工程量范围。 原告自制的编制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的《工程结算书》(工程名称:(上思)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合同外)载明,(上思)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合同外工程价款合计1517500.74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73990.12元。 2022年6月2日,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的驻工地现场代表***发送一份《外来单位入住宿舍统计12(1).docx》文件,并留言“金额算错了”。本案审理中,经本院审查,“金额算错了”系该文件中的“收费合计(房租+电费):8673元”数额有误。同日,***修改该文件的“收费合计(房租+电费)”为9680元后,将文件发送给***。该文件载明:“房间号117、120,入住日期:2021年10月13日,结算日期:2022年3月7日;房间号121,入住日期:2021年11月1日,结算日期:2022年3月7日;房间号508、509,入住日期:2022年3月3日,结算日期:2022年3月30日;小计:房租费6900元,电费2780元;总计9680元。注:广***水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单位入住上思水泥厂区招待所,每间房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即入住之日起每天扣款15元/间(含水费),电费1元度,以上费用由广***水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缴并在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度款中扣除。” 2022年7月22日,被告向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送达《项目移交申请单》,内容为:“我公司承建的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我司于2022年6月23日各系统已通过性能考核,在2022年7月6日也已完成操作培训。经长时间观察,各系统都能稳定运行。现于2022年7月22日移交项目由贵公司进行操作、使用。” 2022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请款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承建的《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我公司与贵单位签署施工合同并于2021年10月16日进场开工,至2022年3月20日全部完工,于2022年4月24日退场并移交给贵司。本项目经过双方六次结算对数,终于在2022年9月20日完成了结算审核并双方签字确认,结算金额3553718.35元,应扣除金额93882元,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完至工程款的97%,预留3%作为保质金。因此,本次我公司向贵单位申请工程款共503224.8元,在本函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完成,**单位给予支付为盼。”当日,被告回复,内容为:“因贵公司的请款联络函工程量及扣款项金额都不确定,存在以下问题:1.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工程实际工程量确认金额为1517500.74元,贵司请款函写的是3553718.35元相差2036217.61元;2.上思与弥渡的扣款金额双方均存在争议未达成一致,未经双方核实确认。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双方相关人员核对清楚,确认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相关请款,故我司认为该请款函无效。发文经办人:***,审核人:***,签发人:***。” 本案中,原告主张截至2022年5月6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2850000元。对此,被告无异议。 本案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包括厂房、设备基础、排水沟、水池等土建及设备。 另查明,一、2021年10月13日,被告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14版)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保费合计12850元。特别约定:1.工程名称: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工程地址: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镇××村,工程总价款11681398元;2.保额: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100万/人;意外伤害医疗2万/人;意外住院津贴200元/人·天,最长给付180天;3.除高处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4.工程如存在转分包,理赔时应提供正式的转分包合同,非法转包引起的保险事故属于责任除外……” 二、原告提交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载明:申请人(被保险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水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水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价值人民币600000元。本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担保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费1000元。”2023年1月9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开具《广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9284554),该票载明原告缴纳其他财产保险服务费1000元。 三、原告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临时用电不按规范接线等违章行为,造成被告受到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罚款。根据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的《安全处罚通知单》,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3月10日被告受到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罚款的数额为30400元。被告对部分罚款双倍计算后,要求原告承担罚款51900元。 四、被告(发包方、甲方)与案外人***(承包方、乙方)签订《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1》),约定:被告将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废水循环利用项目土建零星工程以包工及部分材料的形式交由***施工,包干价106981元;施工期间: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30日共15天;施工内容:废水循环利用项目土建零星工程施工(施工内容界面详附件1)。该协议附件1《施工内容及界面》载明各系统遗留土建问题,附件4则载明了整改内容、不合格依据、费用、现场照片等。根据附件1、附件4的内容,整改内容及费用如下:1.废水处理系统区域:主厂房:(1)室内细石混凝土找平(厚度0.04m,面积约220平米),费用9200元(附件4序号2);(2)室内水沟盖板制作安装(150mm厚砼盖板约23米(内设钢筋),花纹钢盖板约5平米),费用9600元(附件4序号8);(3)室内水沟、地坪原施工单位的垃圾清理;(4)室外废水处理系统区域场地的石块清理,土地整平整夯实,垃圾清理(含水沟),局部硬化(原道路至主厂房门口,约15米长6米宽,厚度100mm),费用42650元[附件4序号1(1500元+4500元)+序号4(5100元+1700元+1400元)+序号5(2600元+21000元+4500元)+序号6(350元)];(5)室外边坡砌实心砌块挡土墙(高度约600CM,长度按约13米),费用17776元[附件4序号3(6600元+4326元+1500元+1800元)+序号7(550元+3000元)];(6)未硬化部分种草籽;2.原水排泥废水处理系统区域:(1)场地平整,清理石块及建筑垃圾,回填部分土方(面积约200平米),种植草籽;(2)原水系统排水沟砌筑恢复(240mm砖修复长度15米,水沟找平长度32米,宽度0.47m,砂浆找平厚度170mm),费用3873元[附件4序号9、10(3153元+720元)];3.生活污水处理系统:(1)混凝土盖板的制作及安装(废水收集,雨水收集池,化粪池等共计15个盖板),费用3930元(附件4序号11);(2)原先场地挖土后的场地整平,垃圾清理等,费用1000元(附件4序号12);4.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区域:(1)大门口处的排水沟及雨水收集池的建筑垃圾清理,水沟修补恢复、硬化(面积约400㎡,0.4m厚),制作水池盖板,费用5352元(附件4序号13);(2)排水沟的清理疏通;(3)雨水处理系统厂房旁的垃圾清运,费用1000元(附件4序号14);5.协助配合调试工作:……;6.浓水喷漆管道……。 被告称:《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1》附件1中的1.(3)室内水沟、地坪原施工单位的垃圾清理;(6)未硬化部分种草籽;2.原水排泥废水处理系统区域:(1)场地平整,清理石块及建筑垃圾,回填部分土方(面积约200平米),种植草籽;4.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区域:(2)排水沟的清理疏通,相关费用纳入附件4序号9、12、13、14项的费用中。 2022年4月16日,***与被告的工作人员***信沟通。**:“结算的项目不能按清单计算的,得按图纸内容计算,清单也有漏项的。”***:“没事啊,你这个扣除的费用算进去结算就行。”**:“图纸内容,包含变更部分都包含在固定总价内的。”**撤回一条消息后,***回复:“以上你所列内容属于我们合同内包含而没有施工的只有:1.主厂房地板找平;2.垃圾清理;3.泥土处理;”“以上这几点最好谈好价格再做,到时从进度款扣除,其他的跟我们没有关系的,你们自己去做,不要算到我们这里。” 本案中,被告称:《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1》附件1列示的各系统遗留土建问题的第1-4项属于原告应完成的施工内容;第5、6项不属于原告施工内容,这两项施工费用约八千余元。原告称:《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1》附件1中属于其施工范围的是:1.废水处理系统区域:(1)室内细石混凝土找平(厚度0.04m,面积约220平米);2.原水排泥废水处理系统区域:(1)场地平整,清理石块及建筑垃圾,回填部分土方(面积约200平米);3.生活污水处理系统:(2)原先场地挖土后的场地整平,垃圾清理等;4.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区域:(3)雨水处理系统厂房旁的垃圾清运。 五、2022年5月29日,***与被告的驻场代表陈廖***沟通。***向***发送《土建整改费用明细(1)(1)(1).docx》,该文件列示了需整改的内容及费用:1.挖断村民水管和线缆,费用1500元;2.主厂房天花抹平,破损墙面恢复,费用10500元;3.雨水池清理费,费用1500元;4.现场玻璃钢集水井水沟和护栏恢复,费用3500元;6.各个房门刮水泥,费用1500元;7.雨水池围栏恢复(含材料,人工),费用3000元;8.主厂房周边石块,钢筋清理,费用2000元;9.厂门口钢丝绳恢复,费用1000元;10.食堂区生活污水设备基础开裂,费用600元;费用合计:25100元。***主张种植草皮、雨水池围栏恢复、现场璃钢集水井水沟和护栏恢复不属于其施工范围。 2022年7月,被告(发包方、甲方)与案外人***(承包方、乙方)签订《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2》),约定:被告将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零星工程以包工及部分材料的形式交由***施工,包干价268980.88元,其中土建整改费用95400元。该合同载明的《上思项目土建整改及收尾工作费用明细》除与2022年5月29日***向***发送《土建整改费用明细(1)(1)(1).docx》列示的整改内容相同外,还包括以下整改内容:5.现场玻璃钢集水井水沟和护栏恢复,费用3500元;11.各厂房门顶气窗安装玻璃,费用700元;12.种植草皮,预估750平,实际共850平,费用64600元;13.草皮养护,费用3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张给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二、如何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三、如何确定欠付工程款利息;四、被告应否负担原告支出的保全保险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纠纷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被告是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其将该项目工程的土建部分以委托施工的名义交由原告施工。虽然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名称是劳务合同,但是合同内容系土建施工,该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其与原告签订的涉案《劳务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一、关于原告主张给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于2022年3月22日通知被告交接工程,被告于2022年7月22日将工程移交业主。被告辩称2022年7月22日移交的是设备安装调整部分,土建部分尚未竣工验收,原告要求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被告所称的设备系安装于原告完成的设备基础、厂房等土建工程中,故对被告提出其仅交付设备安装调整部分给业主使用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纠纷解除(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认定原告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在原告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参照《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二、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确定的问题。 (一)工程总价款的认定。 1.《劳务施工合同》所涉工程价款。涉案《劳务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包干总价(以双方确认的预算及图纸为准),被告承包工程含税包干总价为2030000元。本案中,原告、被告对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为2030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原告主张依据其自制的编制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的《工程结算书》(工程名称:(上思)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合同外)确定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517500.74元,称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日期2022年2月21日系最早完成结算的日期,此后其与被告多次沟通,并于2022年9月确定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517500.74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就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价款并未结算。本院认为,被告于2022年10月21日收到原告《请款函》后,于当日回复:“1.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工程实际工程量确认金额为1517500.74元……”庭审中,被告虽辩称回复人员***并不清楚工程情况,其回复内容不属实,不应予采纳,但该回复显示回复内容已经被告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核,故对被告辩称回复内容不属实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请款函》及被告回复,本院认定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517500.74元。 (二)被告主张的扣减款项。 1.原告未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涉案《劳务施工合同》第3.1“施工工程范围”约定:“3.1.1完成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设计的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土建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甲方指令)所包括的各子项建筑(土建、照明、装饰装修工程、排水沟、设备基础)施工有关的工程内容,详见甲方在2021年10月30日之前发出施工图。”涉案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所含土建施工由原告按施工图纸完成。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供施工图纸,双方对《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1》所涉施工内容是否属于原告施工范围亦存在争议。被告作为总承包方,主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应举证证明其与案外人签订《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1》前已通知原告继续完成相关施工内容及《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1》所涉施工内容均在施工图或合同文字约定的范围内,但被告现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被告已通知原告完善工程施工及《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1》均属于原告应完成的施工内容。鉴于在2022年4月16日***与被告的工作人员***信沟通时认可主厂房地板找平、垃圾清理、泥土处理等其未完成施工,***系原告委派的涉案项目的现场代表,其更了解工程现场施工情况,本院对其陈述予以采纳,对于原告不认可的其他施工内容,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的费用为:1.废水处理系统区域:(1)室内细石混凝土找平(厚度0.04m,面积约220平米)9200元;2.原水排泥废水处理系统区域:(1)场地平整,清理石块及建筑垃圾,回填部分土方(面积约200平米),酌定1000元;3.生活污水处理系统:(2)原先场地挖土后的场地整平、垃圾清理等1000元;4.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区域:(3)雨水处理系统厂房旁的垃圾清运1000元,共计12200元。 2.整改部分的工程价款。2022年5月29日***向***发送《土建整改费用明细(1)(1)(1).docx》,需整改的费用合计25100元。被告与第三方于2022年7月签订《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2》中的土建整改及收尾工作费用合计95400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案外人签订《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2》前已通知原告整改及整改项目均属于原告应施工内容,本院结合双方现场施工代表的沟通内容,应由原告承担的整改费用为:挖断村民水管和线缆1500元、主厂房天花抹平及破损墙面恢复10500元、雨水池清理费1500元、各个房门刮水泥1500元、主厂房周边石块及钢筋清理2000元、厂门口钢丝绳恢复1000元、食堂区生活污水设备基础开裂600元,合计18600元。 3.安全罚款。涉案《劳务分包合同》第9.2.2约定,若因原告未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规定,导致业主罚款的,由原告实际承担责任;若违反次数超过三次及以上的,原告应按照业主罚款金额的贰倍向被告交纳,被告可在应给原告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鉴于涉案《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被告受到的损失系业主的罚款,故本院按被告受到业主罚款的数额确定原告应向被告交纳的罚款数额。根据被告提供的《安全处罚通知单》,结合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安全处罚扣款汇总表》,本院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罚款数额为30400元。 4.保险费。涉案《劳务分包合同》第13.14条约定,原告应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已购买的单据给被告备案;原告施工人员的人身保险费用由原告承担;如原告未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被告有权替原告施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在被告当月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对被告为涉案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购买保险支出的保险费,原告应予分担。被告系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的总承包人,根据被告提供的保险单,被告系整个项目购买保险。而原告仅承包该项目的土建部分,本院根据土建部分合同约定价款占保单载明的工程造价的比例,酌定原告应分担的保险费为2186.16元(2030000元÷11681398元×12850元)。 5.住宿费。根据2022年6月2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施工期间原告的施工人员入住上思水泥厂区招待所,且原告认可产生的房租费及电费为9680元,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6.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及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涉案《劳务施工合同》第13.15:“乙方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甲方有权(依据业主单位对甲方的处罚)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罚款(从当月进度款中直接予以扣除)。若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的,结算时甲方将预留的乙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返还给乙方。若乙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条例时,则甲方有权直接扣留乙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及数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不文明的施工行为,故被告主张扣减安全文明措施费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7.工期逾期违约罚款。涉案《劳务施工合同》第5.4约定:“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完工的,乙方每逾期竣工一天应当按照人民币壹万元/日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逾期开工或竣工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及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根据该约定内容,被告主张工期逾期违约罚款实质是请求原告承担逾期开工或竣工违约责任,系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应以反诉形式提出,法院才能够合并审理。虽然合同约定,该违约金可以在工程款中扣除,但是该约定仅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作出约定,而应否提出反诉系诉讼程序问题。被告对原告应承担的逾期违约责任未提出反诉,本院在本案中不应予审理。 8.资料逾期罚款。涉案《劳务施工合同》第7.1约定:“劳务分包结算执行《预结算管理办法》,专业分包合同终止或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30天内将分包工程结算书报给甲方,甲方按结算程序在60天内审核完毕并报业主单位审核。甲方与业主单位结算审定后,甲方在1个月内支付除分包结算价的3%质保金以外的所有工程尾款。乙方应已经充分考虑到工程停工以及业主结算审定造成的时间拖延,进一步导致甲方不能及时与乙方办理结算或支付分包工程款,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且不视为甲方违约。”根据该条约定内容,资料逾期罚款实质是要求原告承担逾期提交资料违约责任,如前文所述,被告应以反诉形式提出,法院才能够合并审理。现被告未提出反诉,本院在本案中不应予审理。 (三)已支付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8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四)欠付工程款。涉案《劳务施工合同》第7.1约定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即(2030000元+1517500.74元)×3%=106425元。原告现要求扣除质保金106425元后,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扣减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已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后,本案中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518009.56元。 三、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确定问题。 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建工纠纷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其与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故应视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建工纠纷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被告已于2022年7月22日将废水循环利用环保项目交付业主使用,故利息应自此时起算。现原告主张从2022年9月21日起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被告应付工程款518009.5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关于被告应否负担原告支出的保全保险费的问题。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原告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即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又因原、被告未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负担本案保全保险费,不具有合理性,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水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8009.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18009.5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78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98元,由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4元,被告广***水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0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普通程序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56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13(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权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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