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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浚县易家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25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连红。
被执行人浚县易家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黄河路北段路西(公安局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吴志扬。
被执行人吴志扬,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袁红军,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周奇,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秦利,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河南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浚县易家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吴志扬、袁红军、李勇、周奇、秦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2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浚县易家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65994元、利息88837.7元及超期利息(超期利息以20659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11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4万元”。因浚县易家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吴志扬、袁红军、李勇、周奇、秦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所在法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向被执行人所在执行法院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回馈。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浚县易家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吴志扬、袁红军、李勇、周奇、秦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刘宇飞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