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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易家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易家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黄河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红军,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号楼1单元29-30层29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浚县易家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袁红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理由错误。双方约定“原告方工商注册地”管辖明显属约定不明,合同各方均有可能成为民事诉讼原告,而其住所地均不相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浚县易家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需方)与原审原告河南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供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供方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供方即原审原告河南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