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0823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执行人江西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峡发改罚字[2019]1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一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峡发改罚字[2019]1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罗小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