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鹏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委会西头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71456078。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179号。法定代表人:郑微。
被执行人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委会西头村小组。负责人:陈仁清。
关于申请执行人***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委会西头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82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委会西头村小组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55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程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