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9601号
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钧,董事长。
被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1层41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