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5366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0幢5层5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1层4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1层410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 七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