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智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10201号
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智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智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