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执5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村二泥涌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231303332N。
法定代表人:何锡华。
委托代理人:赵圣军,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日志,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深业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12417L。
法定代表人:滕京芸。
关于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642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以225642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该院回复在当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小如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