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3民初13213号
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村二泥涌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内综合楼(第****)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52000元及违约金101660元(违约金以工程款52000元为本金,以每延误一日偿付未支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8月30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违约金总计101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立信公司明确其主张违约金计算至工程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4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承担祈福度假俱乐部土建装修工程-防雷标4工程建筑物防直击雷部分,双方签订了《防雷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总造价、工期要求、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提供了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工程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5200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立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向本院保证证据真实合法及如实陈述案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质证权利。在无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立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立信公司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4日,**公司作为发(总)包单位(甲方)与立信公司作为承(分)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编号LX2018-GC0601-008《防雷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祈福俱乐部防雷改造工程,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第二条、承发包工程范围及内容:祈福度假俱乐部土建装修工程-防雷标4工程建筑物防直击雷部分。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深化设计、管线、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及调整验收、安装完工后的装饰面恢复等。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引下线、天面避雷带、避雷针、等电位预留接驳、接地网调试、检测等综合雷电防护;配合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进度进行防雷及等电位的接驳等,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合同总价包括以上全部费用。说明:1.本工程包括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检测费用;2.本工程不包括信息系统(如监控系统、计算机系统、电视、电话等)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第三条、工期: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各个单项工程紧接各工序施工,施工工期为30天。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确定最后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作为竣工日期竣工。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限期:工程质量按国家防雷验收标准和要求执行。质保期限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五条、承包方式:乙方总价包干,包工包料。本次工程费用,含第三方检测公司防雷检测时的一切费用。第六条、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计算含税价为52000元,含等额工程发票;所有防雷工程款凭乙方开具合法的工程安装发票以银行对公账号转账形式支付。第七条、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4.按期支付工程款。第八条、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1.协助甲方办理防雷工程报建、验收手续及代领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6.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全部资料。第十一条、工程付款方式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后十天内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0%给乙方,即52000元。第十二条、工程交工验收:1.工程竣工乙方负责联系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2.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期付工程款,从超过5天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当天次日起,每逾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五条、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附则: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合同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和立信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双方签约代表签名,其中**公司签约代表为其原法定代表人***。
立信公司提交加盖“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祈福度假俱乐部土建装修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用于经济类资料及协议合同无效)”印章的**检[2018]3-0036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显示,该报告由检测单位陕西**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出具,记载受检单位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检测时间2018年7月25日,被检建(构)筑物为祈福度假俱乐部土建装修工程(标段四),检测依据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防雷类别为第二类,结论为本次检测防雷装置项目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
立信公司提交的《收条》原件显示,内容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由立信公司施工的项目祈福度假俱乐部土建装修工程(标段四)(1)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1份,档案号:**检[2018]3-0036号。(2)防雷装置检测技术合格证原件1份,证书编号:**证[2018]3-0036。交件人为立信公司工作人员,接收人为**,接收日期2018年8月15日。庭审中,立信公司称**是**公司负责管理施工现场材料的工作人员。
2018年12月26日,立信公司向**公司开具防雷工程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工程名称祈福俱乐部防雷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价税合计52000元。立信公司提供的发票签收单原件显示,上述发票由**签收。立信公司提供的发票信息查询结果显示,上述发票已经抵扣,填开日期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29日,立信公,立信公司根据**公司原登记住所向**公司邮寄《催款函》被退回。
2019年3月8日,立信公司向**公司出具《催款通知》,称上述工程已于2018年7月25日竣工并通过验收,发票已于2019年1月11日送递给**公司,经立信公司多次催收,**公司至今仍未付款,要求**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款项汇入立信公司账号,否则立信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日,**在该《催款通知》下方签名确认已收到该通知。庭审中,立信公司称**为**公司现场施工员。
因**公司未付款,立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上。
庭审中,立信公司陈述称,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是祈福度假俱乐部土建装修工程的总包方,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公司,**公司再将涉案防雷改造工程发包给立信公司,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日即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立信公司为证明其具备涉案防雷改造工程施工资质,提交了以下证书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记载立信公司的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特种工程(限特种防雷)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发证日期2019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2.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协会于2015年1月5日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和粤气协会[2016]41号《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到期的情况说明函》。其中资质证记载,立信公司为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乙级资质单位,资质证有效期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30日,2013和2014年度进行了年检;情况说明函为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协会于2016年11月15日出具,记载该协会已收到立信公司提交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延续申请材料,情况属实,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进入过渡期,该说明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3.《广东省防雷企业能力评价证书》。记载立信公司能力等级为A级,评定范围为防雷工程,有效期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9日,该证书是企业在本行业从事防雷工程的水平评价类证书,不与资质、资格挂钩,A级为最高级。
本院认为,**公司与立信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防雷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公司将涉案防雷改造工程发包给立信公司进行施工,该工程已由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于2018年7月25日进行检测并于当日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检测结论为检测防雷装置项目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立信公司已于2018年8月15日向**公司交付上述《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合格证,立信公司据此主张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有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款52000元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后十天内,**公司业已收取立信公司开具的工程发票并经立信公司催收,**公司仍未付款,**公司构成逾期付款违约,立信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立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实质是**公司逾期付款给立信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立信公司主张**公司自2018年8月30日起向其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利率5‰折合月利率15%计算,明显过分高于**公司逾期付款给立信公司造成的损失,故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等,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因此本院认定**公司应向立信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以工程款5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且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本金52000元。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5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本金5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3元(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立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74元,被告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