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4163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城北综合批发市场C区12路61、63、6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4915158B。
法定代表人:翁元思,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37号A栋413-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490726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23元,减半收取5611.5元,财产保全费4232元,合计9843.5元,由原告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国生
审判员  刘巧静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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