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7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刁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强,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安力公司提供的合同有两页,第一页没有***的签名和印章,***对其第一页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该页有多项霸王条款,且合同抬头也注明是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自相矛盾,与实际情形不相符。2.安力公司提供的合同第一页里的工程项目,只写消防工程业务,但其并没对***店面有过任何实质性的消防施工,且其提供不了对案涉店铺进行施工计价清单票据。其主张的造价工程款17000元高出市场价的数倍。3.根据***提交的证据表明,安力公司存在商业欺诈行为,媒体在3.15消费者维权月均有报道,很多商家已向法院起诉。在合同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理应按国家相关法律工程纠纷处理办法,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标准施工合同》【粤建管字2009-62号】规定按实际工程量签证编制工程量清单,单价采用定额计价。而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未对现场勘查核实走访。安力公司在收取10000元首款后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一审法院对***提交的证据,以各种理由不采纳和推翻,这是不合理的。
被上诉人安力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安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清偿工程尾款7000元及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16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为10164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安力公司持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16年4月26日,安力公司(乙方)与佛山市南海区******魔法手工烘焙蛋糕店(以下简称****蛋糕店)(甲方,签约人为***)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铺(以下简称涉讼商铺)的消防工程改造(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发包予乙方施工;工程的内容和要求为,乙方根据甲方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整个消防工程的报建、设计、施工及验收并取得商铺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不含安检),其中工程范围包括喷淋系统移位及增加,自动报警系统移位及增加,不含灭火器、应急照明,不含装修材料送检;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消防报建、包验收合格及领取消防合格证;工程总造价为17000元;施工工期为10个工作日,工期装修进场施工起计算;消防报建验收周期为30个工作日,工期从业主备齐消防报建资料交付乙方及支付工程首款次日起计算;工程进度款分三次支付,签约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元作为定金,工程竣工并取得消防部门审核意见后3天内支付4000元,工程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后3天内支付3000元;工程总造价及结算采用大包干方式,除甲方改变使用功能外或增加消防设备(增加设备按报价单中单价结算),工程造价不予调整;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欠付工程价款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价款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逾期2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未依约定期限完工逾期20日的,或完工经验收不合格,重做后仍不合格或在工期届满后20日内仍不能重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6年4月6日,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作出佛公消审字[2016]第009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开心小镇蛋糕店2016年3月17日报送的由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消防设计方案(受理凭证文号:佛公消审凭字[2016]第0065号。该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区),所在建筑北9栋,北1栋与北9栋在地上1-2层相连,北9栋为北1栋的裙房,建筑高度163.3m,52层,北9栋建筑面积为10672.1m2。该建筑土建及自动消防设施均已通过消防审核验收(佛公消审字[2012]第0398号、佛公消验字[2014]第0038号),现申报内容为:①二层1/39轴交T-U轴间室内装修,装修后为商店,装修总面积为49m2。顶棚装修材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墙面装修材料为乳胶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地面装修材料为抛光砖等燃烧性能等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电线保护采用镀锌电线套管。②工程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根据平面布置进行相应调整)。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核,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但应作以下修改:一、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二、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1.10、3.1.11条)三、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1.14、3.1.15条)四、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1.13条)五、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7条)。
2016年5月18日,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作出佛公消验字[2016]第010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开心小镇蛋糕店报送的由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室内装修建设工程(受理凭证:佛公消验凭字[2016]第0098号。该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地段(********街区),所在建筑北9栋,北1栋与北9栋在地上1-2层相连,北9栋为北1栋的裙房,建筑高度163.3m,52层,北9栋建筑面积为10672.1m2。该建筑土建及自动消防设施均已通过消防审核验收(佛公消审字[2012]第0398号、佛公消验字[2014]第0038号),现申报内容为:①二层1/39轴交T-U轴间室内装修,装修后为商店,装修总面积为49m2。顶棚装修材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墙面装修材料为乳胶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地面装修材料为抛光砖等燃烧性能等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电线保护采用镀锌电线套管。②工程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根据平面布置进行相应调整)。进行了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佛公消审字[2016]第009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三、已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
2019年1月21日,安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安力公司、***均确认涉讼工程***已支付工程款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安力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辩称安力公司涉嫌合同欺诈和欺凌霸市,但未举证证明,亦未见其有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或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且经审查认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安力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的消防工程已经取得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经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收取工程款的条件,故安力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欠款7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辩称安力公司实施的工程存在瑕疵(未完成施工且经催促安装无果),但未举证证明,且没有证据反映***有就此提出异议或催促安力公司进行施工或安装,结合涉讼工程已经经佛山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故一审法院对***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安力公司诉请***以欠付的工程款7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经审查,因《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于涉讼工程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后3天内付清工程款,现涉讼工程于2016年5月18日取得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经验收合格,故安力公司诉请***从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违约金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安力公司诉请按日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不同意支付,因安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实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将该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故判令***应以欠付的工程款7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安力公司,安力公司诉请超出上述核定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000元予安力公司;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上述第一项所欠工程款为本金,从2016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安力公司;三、驳回安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收取计114.55元,由安力公司负担84.7元,***负担29.85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系***应否向安力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元及相应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可知,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己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系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即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对其主张案涉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安力公司涉嫌合同欺诈和欺凌霸市、安力公司未按约定对案涉店铺进行施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主张计价标准过高、其有权解除合同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安力公司已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实施了消防工程,且消防工程经佛山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收取工程款的条件,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向安力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7000元及相应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徐允贤
审 判 员 黄玉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结仪
书 记 员 蔡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