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8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强,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力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确认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提供的证据表明,安力消防公司与***签订的施工合同存在商业欺诈行为,媒体在3·15消费者维权月均有报道。目前很多商家在南海法院被起诉。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涉案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已被新法替代,应当按照建筑法、合同法规定,取消包干价改由工程量清单计价。因安力消防公司签约后故意拖延制定计价清单,一审法院因适用简易程序未对现场勘查核实,未能查明上述事实。安力消防公司骗取8000元费用后由于自身施工资质问题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二、一审判决对证据认定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已认定***提供的证据,但又以各种理由不予采纳,缺乏理据。***提供的视频以及国家文件已明确说明,50平方米以下商铺不需要强制消防报建,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是不合理的。安力消防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才取得建筑企业消防设备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而双方合同签订于2016年2月23日,并借用广州市百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报建,属于商业欺诈行为。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理由与结果相矛盾。
安力消防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安力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清偿工程尾款12000元及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为16956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安力消防公司持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2016年2月23日,安力消防公司作为乙方与佛山市南海区***洋面店(以下简称南洋面店)作为甲方(签约人为***)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南海万达广场南某***铺(以下简称涉讼商铺)的消防工程改造(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发包予乙方施工;工程的内容和要求为,乙方根据甲方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整个消防工程的报建、设计、施工及验收并取得商铺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不含安检),其中工程范围包括喷淋系统移位及增加,自动报警系统移位及增加,不含灭火器、应急照明,不含装修材料送检;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消防报建、包验收合格及领取消防合格证;工程总造价为20000元;施工工期为10个工作日,工期装修进场施工起计算;消防报建验收周期为30个工作日,工期从业主备齐消防报建资料交付乙方及支付工程首款次日起计算;工程进度款分三次支付,签约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8000元作为定金,工程竣工并取得消防部门审核意见后3天内支付8000元,工程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后3天内支付4000元;工程总造价及结算采用大包干方式,除甲方改变使用功能外或增加消防设备(增加设备按报价单中单价结算),工程造价不予调整;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欠付工程价款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价款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逾期2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未依约定期限完工逾期20日的,或完工经验收不合格,重做后仍不合格或在工期届满后20日内仍不能重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6年4月8日,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作出佛公消审字[2016]第0100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南洋面店2016年3月30日报送的由广州市百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消防设计方案(受理凭证文号:佛公消审凭字[2016]第0086号。该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所在建筑南*栋,地上3层,建筑高度17.85m,建筑总面积为26556.92m²。该建筑土建及自动消防设施均已通过消防审核验收(佛公消审字[2013]第0300号、佛公消验字[2014]第0003号),现申报内容为:①首层13轴交P-N轴间室内装修,装修后为餐饮,装修总面积为45m²。顶棚装修材料为铝合边框、石膏板天花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墙面装修材料为乳胶漆、地中海风格砖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地面装修材料为仿古砖、防滑砖、艺术拼花地砖等燃烧性能等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电气线路采用镀锌套管保护。②工程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根据平面布置进行相应调整)。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核,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但应作以下修改:一、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二、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1.10、3.1.11条)三、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1.14、3.1.15条)四、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1.13条)五、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7条)。
2016年3月11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南洋面店的《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该材料显示***为南洋面店的经营者。
2016年6月13日,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作出佛公消验字[2016]第013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南洋面店2016年5月31日报送的由广州市百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室内装修建设工程(受理凭证:佛公消验凭字[2016]第0124号。该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所在建筑南*栋,地上3层,建筑高度17.85m,建筑总面积为26556.92m²,该建筑土建及自动消防设施均已通过消防审核验收(佛公消审字[2013]第0300号、佛公消验字[2014]第0003号),现申报内容为:①首层13轴交P-N轴间室内装修,装修后为餐饮,装修总面积为45m²,顶棚装修材料为铝合边框、石膏板天花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墙面装修材料为乳胶漆、地中海风格砖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地面装修材料为仿古砖、防滑砖、艺术拼花地砖等燃烧性能等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电气线路采用镀锌套管保护。②工程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根据平面布置进行相应调整)进行了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佛公消审字[2016]第0100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经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三、已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
2019年1月21日,安力消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自认安力消防公司曾于2018年10月委托律师向其催收工程欠款,安力消防公司、***均确认涉讼工程***已支付工程款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安力消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辩称安力消防公司涉嫌合同欺诈和欺凌霸市,但未举证证明,亦未见其有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或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且经审查认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安力消防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的消防工程已经取得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经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收取工程款的条件,故安力消防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欠款12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辩称安力消防公司实施的工程存在瑕疵(两个烟感未安装、位置上残留胶贴,线管与通信线未敷设),但未举证证明,且没有证据反映***有就此提出异议或催促安力消防公司进行施工或修复,结合涉讼工程已经经佛山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故一审法院对***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安力消防公司诉请***以欠付的工程款12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7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经审查,因《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于涉讼工程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后3天内付清工程款,现涉讼工程于2016年6月13日取得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经验收合格,故安力消防公司诉请***从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安力消防公司诉请按日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不同意支付,因安力消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实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将该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故判令***应以欠付的工程款12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安力消防公司,安力消防公司诉请超出上述核定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000元予安力消防公司;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上述第一项所欠工程款为本金,从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安力消防公司;三、驳回安力消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23.9元,减半收取计261.95元(安力消防公司已预交),由安力消防公司负担141.3元,***负担120.65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安力消防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供了《告知书》一份,拟证明安力消防公司不具备资质导致施工不能按计划进行,不能在材料送审期间取得消防安全验收,其已构成违约。安力消防公司二审中没有提供新证据。经审查,上述《告知书》只是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南洋面店经营小餐饮的项目审查,与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合同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安力消防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涉讼商铺的消防工程改造发包予安力消防公司施工。现并无法证据证明***是受欺诈、胁迫签订该合同,故应当认定涉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包括商铺中的喷淋系统移位及增加,自动报警系统移位及增加,不含灭火器、应急照明,不含装修材料送检,工程价款为20000元。上述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合同亦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讼合同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合同签订后,***支付了8000元,安力消防公司进行了施工,工程已通过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并且***在商铺装修后也进行了经营,即已对接收工程并实际使用,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已成就,现其以工程未完工、其商铺不需要强制安装消防施工等理由拖欠剩余工程款,缺乏理据,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向安力消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0元及相应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期间预交了523.9元,其多缴的261.9元经向本院申请,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健南
审 判 员 耿 翔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启星
书 记 员 杨思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