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2350号
原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刁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强,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工程尾款5000元;2.被告从2016年10月23日起以500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佛山市南海区德拉之战西餐厅(以下简称德拉之战西餐厅)于2016年8月12日工商登记注册,被告是德拉之战西餐厅的经营者,德拉之战西餐厅后期被工商注销。原告作为承建单位,德拉之战西餐厅作为建设单位,原、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1000元;工程进度款分两次付款:1.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3天内支付16000元作为定金;2.工程取得消防验收意见后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5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欠付工程价款额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施工项目,并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但被告只支付工程款16000元,尚欠5000元工程尾款没有支付。原告曾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电话、律师函等方式向合同预留电话联系被告追收工程尾款,但未有效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原件,反映双方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均是原件,反映涉讼工程的报审情况,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律师函及EMS邮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欠款的情况,虽然该EMS邮单是原件,但原告没有提交投递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德拉之战西餐厅的工商公示信息反映该餐馆的工商登记情况,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反映原告企业的施工资质,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持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16年8月10日,原告(乙方)与德拉之战西餐厅(甲方,签约人为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南海***104商铺(以下简称涉讼商铺)的消防工程改造(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发包予乙方施工;工程的内容和要求为,乙方根据甲方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整个消防工程的报建、设计、施工及验收并取得商铺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含安检),其中工程范围包括喷淋系统移位及增加,自动报警系统移位及增加,不含装修材料、送检费用、灭火器、应急照明,甲方需提供消防材料供货证明;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消防报建、包验收合格及领取消防合格证;工程总造价为21000元;施工工期为10个工作日,工期装修进场施工起计算;消防报建验收周期为30个工作日,工期从业主备齐消防报建资料交付乙方及支付工程首款次日起计算;签约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6000元作为定金,工程竣工并取得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后3天内支付5000元;工程总造价及结算采用大包干方式,除甲方改变使用功能外或增加消防设备(增加设备按报价单中单价结算),工程造价不予调整;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欠付工程价款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价款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逾期2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未依约定期限完工逾期20日的,或完工经验收不合格,重做后仍不合格或在工期届满后20日内仍不能重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6年8月16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作出南公消审字[2016]第***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报送的由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德拉之战西餐厅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受理凭证文号:南公消审凭字[2016]第***号。该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所在建筑南海万达广场北7栋,北6栋、北7栋、北8栋与北12栋在地上1-2层相连、北8栋与北12栋为北6、7栋的裙房,地上1-2层北6栋西侧及北12栋为商业服务网点,其余为商业营业厅(外廊式),地上3-52层住宅,建筑高度163.3m,属一类高层商住楼,设计耐火等级为一级。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该建筑土建及自动消防设施己通过审核{佛公消审字[2012]第***号}及消防验收{佛公消验字[2014]第***号、佛公消验字[2015]第**号}。此次申报北7栋首层S轴-U轴交25-26轴处的局部装修,装修面积为70m2,装修后作餐饮用途使用,内部无使用明火作业。顶棚装修材料为铁网、铝扣板,地面装修材料为木纹砖、防滑砖、瓷砖,墙面装修材料为瓷片、文化砖、乳胶漆。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核,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但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5第3.1.10、3.1.11条)二、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第3.1.14、3.1.15条)三、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3.4、10.3.5、10.3.7条)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7.11条)。
2016年10月19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作出南公消验字[2016]第***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报送的由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德拉之战西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受理凭证号:南公消验凭字[2016]第***号)进行验收。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所在建筑***7栋,北6栋、北7栋、北8栋与北12栋在地上1-2层相连、北8栋与北12栋为北6、7栋的裙房,地上1-2层北6栋西侧及北12栋为商业服务网点,其余为商业营业厅(外廊式),地上3-52层住宅,建筑高度163.3m,属一类高层商住楼,设计耐火等级为一级。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该建筑土建及自动消防设施己通过审核{佛公消审字[2012]第**号}及消防验收{佛公消验字[2014]第***号、佛公消验字[2015]第***号}。此次申报北7栋首层S轴-U轴交25-26轴处的局部装修,装修面积为70m2,装修后作餐饮用途使用,内部无使用明火作业。顶棚装修材料为铁网、铝扣板,地面装修材料为木纹砖、防滑砖、瓷砖,墙面装修材料为瓷片、文化砖、乳胶漆。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南公消审字[2016]第***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如下:一、此次验收项目为德拉之战西餐厅室内装修工程;二、该工程能按消防审核意见进行技术施工,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三、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四、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019年1月2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原告自认涉讼工程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的消防工程已经取得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经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收取工程款的条件,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余款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以欠付的工程款5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3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经审查,因《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涉讼工程竣工并取得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后3天内付清工程款,现涉讼工程于2016年10月19日取得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经验收合格,故原告诉请被告从2016年10月23日起计算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按日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将该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故判令被告应以欠付的工程款5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原告诉请超出上述核定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000元予原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上述第一项所欠工程款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62元,被告负担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晓东
人民陪审员  梁润芬
人民陪审员  李爱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