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349号
原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刁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强,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女,***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省廉江市,
原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安力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