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其、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2309号
原告:**其,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身份证号:522424196610××××电话:139××××0085。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江,金沙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沙县经济开发区南部园区长江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677185864。
法定代表人:周链,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筑,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昌平,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其与被告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罗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其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其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其负担。
审 判 长  包兴杰
人民陪审员  郭 林
人民陪审员  陈再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