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财保63号
申请人:**其,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身份证号:5224241966××××××××电话:139××××0085
被申请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沙县经济开发区南部园区长江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677185864。
法定代表人:周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申请人**其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诉讼金额63262元为限。申请人**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326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合计陆万叁仟贰佰陆拾贰元整(小写:6326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其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包兴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