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1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7日,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经济开发区南部园区长江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677185864。
法定代表人:黄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与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65350.09元、执行费538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且将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我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纳入长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365350.09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12执18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树东
审判员  曾 浩
审判员  刘浚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