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310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江,金沙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发区南部园区长江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677185864。
法定代表人:黄美,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包兴杰
人民陪审员 司永伦
人民陪审员 邓国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