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3执1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经济开发区南部园区长江大道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677185864
法定代表人:黄美,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退伙款人民币11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9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担保保险费1680.00元、案件执行费13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案中所执行到位案款563000.00元已兑付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核查,被执行人**位于金沙县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3××81),本院已裁定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2020年6月2日,本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撤销申请终结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依法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3执1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骞芮
二0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聂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