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559号
原告***
被告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发区南部园区长江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黄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360525.09元,并支付违约金224489.96元,共计585015.0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