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303执1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经济开发区南部园区长江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黄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播州区三合镇。
被执行人**,男,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28050.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6320元,该案件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穷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