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商初字第00483号
原告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