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执27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天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江苏新天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18)苏0206民初4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江苏新天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2019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8)苏0206民初4490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正平
审判员 顾华明
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