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02月15日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执行人: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8370087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屈明杰,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以双方达成还款计划为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锡仲裁字第30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弓建明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闵仕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延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