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无锡市飘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5民初508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飘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5502056X,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路五洲工业城C-1号东向2楼。
法定代表人:钱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8370087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8号301-21室。
原告无锡市飘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飘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飘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飘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计3147元,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417元,由无锡市飘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凌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过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