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煤集团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4634号
原告:山西晋煤集团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东上村。
法定代表人:都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勇,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丽,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清政。
原告山西晋煤集团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晋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货款215033.36元、安装保证金837.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34879.16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违约损失以215870.8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山西山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公司)与被告签订《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经销商协议》,约定山大公司在山西省晋城市经销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山大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向被告下达价值30万元货量的订单进行备货,随后山大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将30万元货款及10万元保证金向被告支付。2016年10月20日,被告向山大光电公司提供价值84966.64元产品,剩余215033.36元产品及10万元保证金至今未交付。2016年3月31日,被告委托山大公司对对系统进行安装,费用合计16750元,其中安装质保金837.5元未支付。后原告要求被告多次退还保证金及剩余货款、质保金未果,故诉至法院。
汉能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晋煤公司与汉能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汉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本院查询,汉能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0-A号,即汉能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