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执保60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太原市盛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庭移送,于2021年12月2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晋05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可用余额2342591.2元,冻结截止日为2022年12月22日。至此,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晋05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根据上述条款请你庭告知申请保全人续行保全相关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