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59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旌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59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