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皖行申20号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诉金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行终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金寨县财政局在接到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后,针对投诉的内容,责成金寨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人及中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对招标程序流程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发现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进而作出被诉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虽显示浩海心盟公司的投标代表人操婷、中视典公司的投标代表人袁婷婷在投标期间的社保参保单位是南京杰尔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尔思公司),但从浩海心盟公司和中视典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可以看出,两公司分别委托操婷、袁婷婷个人而非杰尔思公司为投标代表人,再审申请人仅因两人的参保单位为同一单位而推定上述两公司委托的是同一个单位,与事实不符。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可以反映出杰尔思公司的其中一位股东为络捷斯特公司,但该两个公司均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再审申请人仅以两公司的此种工商关联而推定络捷斯特公司控制杰尔思公司进而控制投标行为,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贤生 审判员  吴 剑 审判员  张爱莲
书记员  孙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