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1968号
原告上海市现代流通学校与被告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641800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2997499041320180004534《财产保全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41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 徐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