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603民初622号
原告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与被告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被告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罗梦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岳阳市宏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公司签订的《云溪燃气长输管线附属挡土墙和路口阀室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岳阳市宏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泰公司,该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应由东泰公司享有和承担。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就工程量进行了核算并予以确认后至今,该工程的保修期已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104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在向被告报送相关工程具体数据时出现错误,以致被告方的上级集团公司迟延拨付工程款,对此原告有一定的责任,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岳阳市宏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华润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云溪燃气长输管线附属挡土墙和路口阀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岳阳市宏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云溪高压长输管线沿线挡土墙工程和路口镇阀室土建部分施工;工程计价方式为挡土墙、护坡工程按574.2元/立方米计价,路口阀室土建施工按预算包干价135770.08元计价;工程结算工作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结算款的95%;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值的5%,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岳阳市宏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并交付使用。2015年1月15日,甲乙双方就工程量进行了核算,确认挡土墙工程量为4832.28立方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为:4832.28立方米×574.2元/立方米+135770.08元=2910465.26元,之后,甲方在依据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向甲方的上级集团公司申报工程款时,因乙方提供的工程量的详细数据出现错误造成甲方的上级集团公司未通过而迟延拨付工程款。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的90%,剩余291046.5元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2014年7月9日,岳阳市宏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泰公司。
被告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1046.5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5.7元,减半收取2832.85元,由原告湖南东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83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工兵
书记员 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