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民申3045号
再审申请人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终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因华润公司与周边关系协调原因导致的延长/误工时间的认定,二是未依约发包的3.3公里工程如何计算预期利益损失,三是前述两项损失是否计算利息的问题。
关于因与施工路段周边关系协调原因导致的延长/误工时间的认定。金盛公司主张华润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均已认可因华润公司未能依约做好协调工作导致的延长/误工时间和相关设备、人员,鉴定报告也作出认定,应予认定。经查,华润公司的工地代表刘阳、监理郑庆忠在金盛公司制作的《岳阳市区至岳阳县天然气管线土石方工程延误和施工明细》上签署“从2010年12月10日开工,到2011年11月30日施工完,其中阻工严重,协调难,边做边协调,延长了工期,情况属实”的意见。华润公司的张琮明亦在其上签署“具体误工量由现场代表和监理确认”的意见。2013年8月11日,华润公司的工地代表刘阳、监理郑庆忠在金盛公司制作的《岳阳市区至岳阳县天然气管线土石方工程误工,延长施工时间进度表》上,再次签署意见“正常施工工期内误工35天,误工延长施工期内计误工94天,共计误工129天”,华润公司的工地代表刘阳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共计129天误工”。华润公司的工地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认可的误工时间129天。至于实际工期355天中剔除铧润公司认可的129天外,仍然超出合同约定工期的136天如何认定问题。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延长/误工原因,原审综合考虑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过错等全部案件事实,对于双方有争议的136天误工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是恰当的。 关于未依约发包的3.3公里工程如何计算预期利益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认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的违约损失时,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算总价为985119.66元,原审据此采纳鉴定报告中给出的30%的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意见,计算3.3公里未发包管道工程利润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金盛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前述两项损失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是否应计算利息的问题。金盛公司主张前述两项损失系逾期结算损失,应计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工程中的结算主要是指工程款结算,发包方未依约进行结算、故意拖延结算的,应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于因违约导致的损失本身就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在未依法判决或经双方确认之前计算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光清 审判员  舒志宏 审判员  张克江
法官助理陈莹 书记员唐逸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