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民终2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市岳阳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676357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润燃气公司以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同时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申请撤回起诉,华润燃气公司同意***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66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负担79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4.6元,减半收取2272.3元,由华润燃气公司负担1586.6元,***负担685.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