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1417号之一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物顺南路7号院5号楼1至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于潇洋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