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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1417号之一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物顺南路7号院5号楼1至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于潇洋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