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03执恢2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企业代码:32933396——5。
被执行人: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钟楼街徐官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43157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冀0903执158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2018)冀0903执恢260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现因本院作出的(2016)冀0903执158号执行裁定书已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执复12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沧州市钟楼街许官屯村29号宅基地一宗(宅基地证号:91530—1)、**银行存款10万元、被执行人出租位于沧州市钟楼街许官屯村29号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全部租金、***银行存款1122693元、***购买***、***位于沧州颐和家园小区17-3-601室楼房、***出租给***位于沧州市钟楼街许官屯村**房屋的每年租金的查封、冻结和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