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03执恢2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北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三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汽车三辆(车牌为冀J×××**、冀J×××**、冀J×××**)。
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届满期限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