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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02执3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106号,机构代码69469789-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韩晓,女,汉族,1980年12月13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钟楼街许官屯村29号,组织机构代码68431571-5。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2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河北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3293396-5。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沧州市群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纸房头乡古迹铺村,组织机构代码05402036-5。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河北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市群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韩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2执3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沧州市水月寺农房3#-1-102(产权证号84××84)房产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沧州市水月寺农房3#-1-102(产权证号84××84)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毕凤祥
审判员沈志学
人民陪审员杨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