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3执恢26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河北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15号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933396-5。
法定代表人:杨书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钟楼街徐官屯村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431571-5。
法定代表人:李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追加李恒、李健民、曲玉敏、李真为本案被执行人后,于2018年12月13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曲玉敏对查封其财产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作出(2019)冀09执复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李恒、李健民、曲玉敏、李真的追加。经对被执行人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再调查,发现其名下有汽车三部,本院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该公司无经营场地、无银行存款、其法定代表人李恒下落不明。本案被执行人河北利恒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韩 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