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木林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木林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1民初169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
被告:庆阳木林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
被告:**。
原告**与被告庆阳木林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寇文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