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027民初1086号
原告:庆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住镇原县。
原告庆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其借款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其借款25000元,其同意后,应被告要求将款转到被告朋友杨某的建行卡上,杨某将款取出后交给被告**,被告给其出具了借条1份。后其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其提出上述诉求。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表示愿返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提供了借款25000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返还庆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5000元。
上述判项限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预收213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明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晓海
书 记 员 李宿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