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11民初115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
被告: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