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公司、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明辉彩钢钢材经销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85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刚,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瑾敏,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迎辉。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宋家庄村。

被告: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直河村。

被告: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云。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德胜东街6号。

被告:阳泉市城区明辉彩钢钢材经销店。

经营者:李明哲。

住所地:阳泉市城区义井镇河下村(钢材市场)。

被告:***,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原告***诉被告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公司、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明辉彩钢钢材经销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次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李秀英

审判员 李如明

审判员 赵志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