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02民初2403号
原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晋生,山西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
法定代表人:史彦红。
原告***与被告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