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923执保49号
民事审判庭:
申请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在6058382.4元内予以冻结,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现将保全情况告如下:
2021年7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894)的银行账户存款4731614.91元,冻结期限一年。烦请将保全结果告知当事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