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某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2490号
原告:衡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益,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由原告衡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梅薇
书 记 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