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4财保16号
申请人: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457930X7。
法定代表人:查全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世凯,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8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9496E。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支行(账号8112********)银行存款1623079.36元。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A9××**号、皖A9××**号、皖A9××**号、皖A90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支行(账号8112********)银行存款1623079.36元;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皖A9××**号、皖A9××**号、皖A9××**号、皖A90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