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立广,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卫东,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宇,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鑫,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雨萌,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明,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尚立广、周卫东、陈宇、田鑫、刘雨萌、赵明、**、陕西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382590.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异议材料,案件现暂无法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3825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执行员  常 斌
书记员  李 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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