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银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曾用名陈子祥),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陕西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省体育场内朱雀广场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秦永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3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873408.47元及利息,违约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合计26590元,执行费20982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消费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短期内暂无法处置,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873408.47元及利息,违约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合计26590元,执行费20982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19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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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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