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台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39352号 原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东莞市台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工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台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台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东方公司与台彰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GHT20120784的合同;2、台彰公司向东方公司退还采购价款124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台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东方公司与台彰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CGHT20120784的合同,之后东方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设备采购协议》,由东方公司将原合同所述标的物(五金撕碎机1台,型号:TSS-6020)出售给第三方。台彰公司延期完成交付后,2021年3月27日第三方认为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1、使用第一天零件断裂;2、电器柜柜门下垂;3、设备空载噪音超标。后台彰公司返厂整改,超过合理等待期才再次送货。2021年5月21日,第三方对整改的设备使用时,发现固定定刀的螺丝上下位移发生松动,设备再次发生质量问题。之后东方公司与台彰公司、第三方交涉质量问题很久。2021年10月22日第三方提出异议:设备撕碎物料产生异响出现漏油情况,原因是设备电机外壳出现裂痕。2021年12月,台彰公司认为第三方待撕碎物料尺寸大,导致设备无法满足需求。后台彰公司提供《破碎分类表》,东方公司认为该说明太概括,标准不细致。2022年2月16日,东方公司与台彰公司、第三方曾进行电话会议商讨解决方案:1、台彰公司提供《保养措施细节说明书》;2、台彰公司提供《设备操作手册(操作指引)》;3、台彰公司对《破碎分类表》细化,注明各种材质厚度、长度在某范围内可投入设备撕碎;4、设备满足其他补充条件;5、2022年2月23日交货,并由台彰公司为第三方现场培训。后台彰公司仍然超期未交货,导致第三方坚决退货。东方公司认为,台彰公司生产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台彰公司作为生产者应负全部责任,且上述行为属于根本违约。东方公司曾于2022年4月11日向台彰公司寄发《关于五金撕碎机异常处理的函告》,告知其办理相关事宜,***公司无法与东方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鉴于上述情况,东方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台彰公司辩称,一、台彰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案涉的机器设备已经根据东方公司的指示于2021年3月22日交付给案外人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台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交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台彰公司交付的撕碎机是型号为6020的,该设备在大疆公司提供的样品试样时能够顺利撕碎样品,但在交付后,大疆公司用于撕碎的产品无论是质量、硬度、厚度、体积均不符合该台设备的使用要求,因此才导致机器的损坏,台彰公司得知大疆公司需要撕碎的产品后向东方公司提议更换成型号为800的撕碎机更能满足大疆公司的需求时,东方公司由于费用问题并不同意更换,因此台彰公司于2021年4月1日主动向东方公司提出退货退款,但东方公司并不同意,坚持要这台型号为6020的撕碎机。在大疆公司使用该撕碎机大半年之后才将机器设备拉回,尽管在机器损坏并非机器自身原因而是大疆公司将其用于撕碎与其自身功率并不相适应的产品而导致的损害时,台彰公司仍然无偿将该机器修好,但由于大疆公司拒绝接受该机器,故东方公司向台彰公司主张退回案涉的货款,东方公司的主张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恳请法院驳回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东方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民法所遵循的公平原则,在台彰公司明确告知该型号的撕碎机的功率并不能适应大疆公司的撕碎需求时,东方公司因为费用问题坚持要这台设备,并且台彰公司在主动提出退货退款时,东方公司也不同意,而如今在该撕碎机使用了大半年的情况下,由于大疆公司不要这台设备,东方公司向台彰公司主张退回货款,东方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民法所遵循的公平原则。天下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东方公司既然想在供需链条中作为中间方赚取差价,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8日,供方台彰公司与需方东方公司签订编号为CGHT20120784《合同》,约定,兹经供需双方同意,由需方购进,供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1、制造厂商:台彰机械,商品名称、规格:五金撕碎机(双轴)TSS-6020,1台,含税总价:124500元,交付日期:2021年1月29日。2、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符合原厂标准且能够满足该单终端客户的要求,如后附技术协议具体参见协议。4、保质期: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如无规定默认24个月。6、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以原制造厂商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8、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40%货款,发货前付清余款。 2021年1月6日,东方公司通过其招商银行的账户向台彰公司的账户支付预付款49800元。2021年3月22日,台彰公司向东方公司指定的大疆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同日,东方公司通过其招商银行的账户向台彰公司的账户支付剩余货款74700元。 2021年3月29日,东方公司的业务员**与台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如下: **:出的故障,哪天可以过去处理? ***:***我这边已经给他沟通了,我们现在在等一个配件,配件到了马上就去,因为今天早上查的话,那个件还在那个深圳机场。 **:购买前邮件沟通的各种细节(防护罩、急停开关)完全没有。问题三:设备使用第一天就发生零件断裂,技术文件上罗列的各种保护功能完全没起作用,到底是设备自身问题还是培训没到位?请供应商分析原因;问题四:电器柜柜门下垂,新设备送过来就这种情况完全不能接受;问题五:设备空载噪音83dB,技术文件上承诺83dB以下;问题六:购买前邮件沟通的各种细节(防护罩)急停开关)完全没有。 ***:电箱上面的机顶开关在这个地方,他们说没有机顶开关,这个东西。 **:其他的问题,怎么整改? ***:这个到时候我材料那个配件回来,我让人去他现场,看一下什么样子什么情况。 2021年3月31日,东方公司的业务员**与台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如下: **:你们设备今天又拉回去了? ***:不行的,他们那边碎的那个料那个悟性太特殊了,你看我等下发给您看一下。这两个太大了,太厚了,这两个他往里面扔可能怕不行。拉过来没有办法,因为那个物料确实对那个中心那个刀的,刀的那个爆的那个力太大了。 **:那怎么搞呢? ***:现在拿回来就是说看一下怎么样子能改造。料可能搞不定的,因为这个磨损太厉害了,这个可能搞不定。 **:啥磨损的厉害啊?设备还是物料,是客户的物料太坚固了还是什么问题? ***:客户的物料,客户的物料太坚固了,他会抱在一起的。这样的不行。机型只有这么大,你只有600的机型,你硬要让它去咬这些东西,它肯定咬不了。 2021年4月1日,东方公司的业务员**与台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如下: **:那现在要怎么弄啊?啥都没法解决。 ***:***,我们正在协商解决方案。 **:那台设备能处理多大的?什么尺寸的东西? ***:那设备处理的话,最大尺寸的话就是比他现在就是说,这设备的尺寸比较大,那个设备的尺寸差不多有两米八了,差不多两米八到三米的长度。你把它的也可以稍微做短一点,就是按照它的那个尺寸来做,做八菱形的。 **:物料尺寸,那个图大的直径是7公分,我看还好吧。 ***:这个还是因为他那个物料密度太大了,然后型号还是要大一点。我觉得小尺寸的应该完全没问题的。这要是还搞不定,确实说不过去了,大尺寸的值得思考的。我现在发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现在这个撕碎机的那个动力匹配还是不够,然后还有那个中心主轴也不够,所以这个型号只能说是做加重加大型的,按照800的标配,然后把它做小。 **:那是啥意思呢?现在改进就可以了?还是说不加钱不给改? ***:没有没有,不是,你这样你跟那边沟通一下,叫他把那台机退了,退了好,我也不想搞的那么麻烦。你跟那边给大家那边沟通一下,这台机的话,我们把单退给他,我这边做的不到的地方我也没有办法。 **:关键是人家不接受退单,之前不是可以达到要求吗? ***:关键是现在已经达到这种情况,我也不知道怎么去处理,我这边再想一想办法再合计一下。目前来讲的话,可能先换一种,就是我们这边协商一下,看怎么样去处理这个方案,可能最少得七到十天才能处理好。 **:明天上午可以给出改进的办法吗? ***:好,可以的。 2021年4月2日,东方公司的业务员**与台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如下: **:方案好了吗? ***:***,我们在想办法让供应商再给我们做一个其他的那个刀型,看一下能不能处理好,现在我们正在解决,解决时间可能最少都要十天。 2021年4月8日,东方公司的业务员**与台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如下: **:陈经理,目前进度怎么样了? ***:我们目前正在定那个刀片。 2021年4月30日,货物的使用人大疆公司向设备的提供者台彰公司在微信沟通群中提出以下问题: 大疆公司:还有以下问题也请一并处理:1、设备使用第一天就发生零件断裂,技术文件上罗列的各种保护功能完全没起作用,到底是设备自身问题还是培训没到位?请供应商分析原因:1、电器柜柜门下垂,新设备送过来就这种情况完全不能接受;2、设备空载噪音83dB,技术文件上承诺83dB以下;3、购买前邮件沟通的各种细节(防护罩)急停开关)完全没有。台彰公司,这几个之前反馈的问题解决了吗? 台彰公司:尽量整改好。 大疆公司:每一条你对应一下解决方案和预计完成时间吧?无法做的特殊说明一下,以及原因。 台彰公司:好的。 大疆公司:2点之前回复吧,需求方很紧急。 台彰公司:好的,需方提出的方案,我们都会一一解决的,完成时间在5月5号吧。 大疆公司:五一期间请务必解决,5月6日在送货哦,**。 台彰公司:好的。 2021年6月2日,台彰公司向东方公司发送邮件《回复:撕碎机退货联络》,载明,关于贵司订购撕碎机一事,现我公司意见如下:1、贵司订购我司撕碎机下单日期已在传统农历新之际,因员工要放假返乡过年,导致我司年前无法正常交货,我公司已提出无法交货,也通知贵司,可取消定。但后经协商贵司认可年后交货。2、关于贵司定购撕碎机适用一事,我公司建议贵公司选择合适800型,但因贵公司预算经费,贵公司只能选择小的型号600型。3、因机器型号过小,导致撕碎机经常性产生过载及故障,但我公司每次都有解决及恢复正常使用,而且贵公司也使用此机械粉碎过不少料,以上情况单方面退货没有理由,但我公司可协助贵公司整改或换机械型号。 2021年6月11日,台彰公司向东方公司发送邮件《回复:大疆样品》,载明,我司已收到样品,但是提供的样品跟之前沟通和提供的小型零件样品差距极大,明显超过5mm厚度。无论从尺寸、强度、体积、质量都存在很大的差别。目前我司提供的设备无法撕碎当前提供的样品。样品已经严重超过设备能达到的撕碎极限。无法接受退货。 2021年10月22日,大疆公司在微信群中向台彰公司告知:今天设备供应商到现场进行了点动功能增加,感应装置连接,没有增加防滑螺母。完成后进行试机时,撕碎物料时发生异响,并发现漏油的情况,经检查原因为设备的电机外壳出现了裂痕。今天会去拉设备吗?陈经理请帮忙,看看拉设备的时间大概什么时候?能确定什么时间吗?能不能有个回复呢? 台彰公司:明天派人去拉。 大疆公司:明天周日,现场没人帮忙。 台彰公司:那星期一吧。 大疆公司:今天不行吗?设备漏油漏了很多了,一地都是。 台彰公司:今天来不及了,时间不够。 2021年12月3日,大疆公司向东方公司及台彰公司告知:周三到原厂试机设备,主要问题需原厂解决:3月送来限40A,5月送来限流26A,本次试机20A,机子空转就是17-18A,现场丢进去稍大点厚点,就反转了,这样没法工作了。 2022年1月13日,大疆公司与台彰公司及东方公司的微信沟通记录如下: 大疆公司:这种说明太概括了,有没有一个厚度标准? 台彰公司:厚度在8-10mm,因为不规则,所以不好标注。 大疆公司:就是因为不规则才要用设备来撕,不然也不会那么麻烦。 台彰公司:嗯,好的。 东方公司:陈经理,帮忙尽快落实处理下。 台彰公司:好的。 2022年2月16日,大疆公司与台彰公司及东方公司的微信沟通记录如下: 大疆公司:16日下午电话会议内容如下:1、保养措施细节说明书,如何吹粉末、打机油频率,清洁刀片,加固螺丝等等,以日常保养检查罗列清楚包含未想到的,由商家一并提供,2月18日提供。2、设备操作手册(操作指引),从开机到生产再到关机,每个步骤写明,如某步骤观察注意事项,用红色字体标示清楚,2月18日提供。3、设备能处理的性能,以当前确认的可处理清单,细化下各种材质多厚多长的产品范围可投入设备中处理(范围值),2月18日提供。4、点动、传感器,电流(开机18使用20不接受)等等补充条件,以2021年9月17日东方中科**回复进行完善,2月23日完成。5、交货时间,2月23日交付。6、交货安装好,对大疆人员现场进行培训:保养、操作注意安全项、设备性能处理尺寸明细等,相关知识讲解操作指导说明,2月23日。会议时间:2022年2月16日,参会人员:中科**、台彰陈经理、大疆**、**、***,以上还请各位知悉,**。 东方公司:陈经理这些资料请帮忙尽快整理下,如有需要确认的群里面随时沟通。 台彰公司:我细分一下,其它我也不知道怎么弄。 东方公司:不清楚就在群里问大疆这边。 台彰公司:产品细分,操作指南。 2022年2月24日,大疆公司与台彰公司及东方公司的微信沟通记录如下: 大疆公司:东方公司,此设备,不问不回复,不催不交货,返厂再修再催再配合也无果,太心累了,这还没开始启用服务就令人担忧,再有任何要沟通,请直接与我司采购谈吧,**。 东方公司:已经和厂家沟通了,这两天就会送货培训,厂家在工厂调试机器了。陈经理,确认下什么时候可以送货?具体时间。 大疆公司:这两天,那昨天23号就是送货时间,为什么一点信息都没有,我们不追就没有任何消息和回复,再说上周开会定的18号给操作手册,23号交货,你们也答应了,然后开完会就没有下文了。 台彰公司:要晚两天,之前波箱有裂纹。怕以后会爆,我们换两个新波箱。 大疆公司:维修几个月了,这种问题不应该现在才发现。 台彰公司:这是最后一次更换了。必须按正常操作做,没有厂家无休止换下去,如不清机或有磁铁,不属于保修范围,至目前止,我公司已亏损近十五万左右。 大疆公司:为这台设备从去年3月准备投入生产的,实际占和预算设备又不能用,用人工顶替设备每个月人工几万元,损失了几十万了。 东方公司:具体周几可以送?大疆要提前登记。 台彰公司:应该还要三天左右。 东方公司:机器安装好了没有? 台彰公司:快好了,后天送吧,后天左右可以送。 2022年3月2日,大疆公司与台彰公司及东方公司的微信沟通记录如下: 东方公司:现在厂家刚刚回复设备已经修好,请帮忙确认下如果明天过来送货培训,需要提前准备什么资料。 大疆公司:你们先联系我司采购,相关信息请对他们确认,**。 东方公司:联系过了,让我们先跟你们沟通,主要你们是使用者。 大疆公司:请联系我们采购。 东方公司;请采购帮忙回复确认一下,**。 大疆公司:2月25日已发过邮件,本单退货,不再收货。 东方公司:邮件收到了,我们会转我司法务,后续走法律程序吧。 2022年4月11日,东方公司向台彰公司邮寄《关于五金撕碎机异常处理的函告》,载明,台彰公司,贵司与我司于2020年12月28日签订了原合同,约定商品交付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而贵司直到2021年3月22日才将商品交付给最终客户,延迟交付52日。2021年3月27日最终客户认为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由贵司将商品返厂整改,耗时1个月零8日才再次送货,已超过合理等待期。按原合同第10条约定:供方如延迟交货超过原定期限30天,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延迟交货超过原定期限30天,需方有权选择退货,则供方应向需方承担相当于货物价值的10%的违约金。原合同所述商品曾经数次整改、延期交货多次后,最终客户认为无法接受。贵司曾与我司、最终客户达成合意:2022年2月23日将商品交付到场且达到验收状态,最终客户即可同意达成业务合作。然而贵司仍然延期直至2022年3月2日才进行交货,因贵司再次延期导致最终客户决定退货并拒绝收货。目前我司与贵司就退货及返还货款事宜曾协商多次,贵司一直不同意我司的合理要求。现我司向贵司郑重函告: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与我司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并商讨解决方案,直至我司认可为止。如果贵司依旧未能与我司达成合意,我司将于2022年4月30日对贵司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终止原合同并要求贵司承担一切不利后果。2022年4月12日,台彰公司签收上述《关于五金撕碎机异常处理的函告》。 诉讼中,东方公司称货物由使用***公司收货后,因货物存在问题,其一直在要求台彰公司整改,且三方召开电话会议商讨解决方案并确定整改后的交货时间,***公司未于电话会议确定的时间交货,致使之后台彰公司再交货时大疆公司拒绝收货,故现在货物位于供方台彰公司处。台彰公司认可货物因大疆公司的拒绝收货位于其公司处,但称只是主机位于其公司处,配件仍在大疆公司处,对于具体什么配件位于大疆公司处台彰公司未予以说明,且在法庭要求其核对后向法庭提供的情况下仍未提供。对于东方公司与台彰公司及大疆公司是否确认过可以用撕碎机粉碎物品的标准,东方公司称没有确认过,台彰公司向其发了一个手册,但是所发的手册非常笼统并不具体。台彰公司称在正式交付货物前大疆公司将其要撕碎的东西作为样品送到其公司试过,其将试用撕碎该样品的机器告知大疆公司并由东方公司进行的采购,但没有正式书面的标准。对于货物的验收,东方公司称交付货物后未进行验收,台彰公司称大疆公司在收到货物检查无误后于2021.3.22日进行了验收,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东方公司与台彰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东方公司于台彰公司交货后履行了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则台彰公司应履行交付经验收合格且可正常使用的货物的义务。但根据东方公司与台彰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及东方公司、台彰公司及使用***公司的电话会议记录,台彰公司提供的货物经多次整改未达到使用方的要求,且在三方电话会议确定的整改交付时间仍未按期交付,三方虽未对机器适用的物料进行明确约定,但按常理应能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现台彰公司交付的机器未经过验收,且多次整改不能达到按期交付及正常使用的要求,故台彰公司违反了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且台彰公司的此违约行为导致东方公司购买货物销售给第三方使用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东方公司现主张解除其与台彰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GHT20120784的《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合同解除的日期,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东方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但未举证证明诉讼前已通知台彰公司而直接以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东方公司的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8月24日送达台彰公司处,故本院依法判定东方公司与台彰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22年8月24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东方公司已向台彰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124500元,现本院已依法判定双方的合同于2022年8月24日解除,故台彰公司应向东方公司返还货款124500元,东方公司的此项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台彰公司交付的机器其拉回维修后一直处于台彰公司处,台彰公司虽称有配件在使用***公司处,但对此未举证证明,故东方公司无需再向台彰公司返还货物。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台彰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GHT20120784的合同于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台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采购价款124500元。 如果被告东莞市台彰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原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台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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